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完善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经费的专项管理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经费的范围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和
教材建设经费、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经费、基建和修缮经费以及其他相关经费。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申报立项
第三条申报上级各部门的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按照各专项经费的相关申报要求进行立项论证、立项申报和办理申报手续。职能部门在
申报材料的同时需报送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四条申报学院预算内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当年经费情况以及项目的轻重缓急,在每年7月初组织申报工作。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申报项目,并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批准后,再按照省财政预算申报要求,编制专项经费申请计划,报学
校财务处在下一年度的事业预算中安排。财务处按程序将年度预算上报学院
院务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上级单位在年度中期额外下拨或追加专项经费,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资料、数据和申
请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和校务会审议后进行申报。
第六条学校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凡列入预算内的专项经费,立项部门应按照预算资金和计划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预算下达后,专项经费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调整。如因学校发展需要和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或增设专项,由立项部门按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办理,在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专项经费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预算申报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还贷、对外投资。
第八条经审核立项的专项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下拨预
算经费拨款通知单,并设立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九条专项经费中属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政府采
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凡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
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对专项经费支付接待、劳务、奖励等费用,
必须按经费管理的拨款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的结余,上级部门和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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