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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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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
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现
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
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
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
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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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当于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 N0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
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
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 3)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
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
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
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
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国寿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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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