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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清偿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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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债务清偿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这一经营形式因其简便、易操作性被广泛的应用于
经济活动之中,随之也产生了一大类关于合伙纠纷的案件,其中合伙债务清偿的纠纷在
合伙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本文主要论述在合伙债务清偿中应该坚持的一些原
则,这些原则有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有些虽未明确,其精神却见于法条之中。
一,合伙债务清偿的无限责任。
合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以自己的一部分财产 (即出资额)
作为自己的责任范围,合伙要求合伙人用自己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自己在合伙中的财
产而且包括其个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合伙债务清偿的担保,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如:甲和乙共同出资组成合伙企业(出资相同) ,合伙拥有资产 20 万元,在银行借有
贷款 24 万元,甲个人有财产 5 万元。当银行贷款到期时,合伙企业的总资产不足以偿
还全部贷款,这时甲有责任把自己的个人财产拿出来偿还银行贷款。
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由于合伙的特殊性。 同公司相比, 法律对合伙的要求相当宽松,
法律并不要求合伙向公司那样必须具备最低的资本限额以作为债务清偿的担保, 甚至合
伙不必申报注册资金,而且合伙盈利后,法律也不要求合伙必须提留部分盈利作为企业
的储备基金,这都导致合伙财产作为一种变量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伙承担财产责任
的可靠性大大降低。法律为维护交易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负无限清偿责任,这就扩大了清偿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把合伙人个人财产作为合伙债
务清偿的担保。这种加重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是有利的,而且也利于
合伙人提高责任意识,利于合伙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二,合伙债务清偿中的连带主义。
无限责任的规定,只是解决了合伙人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问
题,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有限性,必然会发生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自己应承担
的合伙债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明确其它合伙人是否有义务以个人财产代替
其他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 即有能力的合伙人是否有责任为无能力的合伙人偿还其所应
承担的合伙债务。比如在上个案例中,如果乙没有个人财产,甲是需要拿出 4 万元偿还
自己和乙的全部贷款,还是只需要拿出 2 万元偿还自己的债务份额。对这个问题,各国
的规定不同,反映在立法上,就有分担主义和连带主义。我国原则上实行连带主义。
分担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一个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
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的一部分。 连带主义,就是合伙的债权人,对于合伙债务,
可以对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成员,同时或先后请求清偿全部或一部,合伙人
中的一人如果被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时,即应清偿全部债务,不得以有其他合伙人为
由主张按其各自分担部分清偿。表现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适用分担主义,即甲只需要
按照原始出资比例偿还 2 万元;如果适用连带主义,只要债权人请求,甲就需要拿出 4
万元偿还全部贷款。 至于甲替乙额外负担的 2 万元,甲可以到法院起诉乙, 要求其偿还。
我们可以看出,连带主义是优于分担主义的,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因此也就更
加有利于交易的进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首先,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前面我们
已经论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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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