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宋淑琴)
乙方:(杨勇超)
丙方:(杨平安)
乙、丙,双方是兄弟俩,甲方是乙、丙,双方的母亲。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
方将甲方母亲宋淑琴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经梁坡居委会调解达成如下
协议:
一、母亲宋淑琴名下所有的土地兄弟俩一人一半, 承包权、 经营
权、使用权、受益权,乙、丙双方均一人一半。
二、三方一致协商所有土地分割如下:
1、河对岸 9 亩沙洲地具体分割如下,南靠杨水平的 4 亩地归杨
勇超,中间的 1 亩归五姐杨春林,北靠杨枫兰的 4 亩地归杨平安。
2、河这边杨军子所租用的 亩土地,乙、丙双方一人一半,
即每人 亩,租金一人一半,各拿各的租金,互不牵扯。
3、朱新安所租用的土地,一块是 亩,一块是 亩,共计
亩,兄弟俩一人 亩,以后各拿各的租金,互不牵扯。
4、 第一份地是梁坡居委会和我们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一共是
亩,除去杨平安和杨开中换地盖房子用了 亩地, 剩余的
亩地,再除去三姐靠公路的 亩,再除去五姐靠三姐的 亩,
还剩余的土地是 亩,兄弟俩一人一半,即 亩。土地具体位置
是,北靠杨万道南靠丫头,靠北面的一半既 亩归杨勇超(注;东
至五姐杨春林,西至堤边),
靠南面的一半既 亩归杨平安,(注;东至五姐杨春林, 西至堤边),
紧挨堤边还有 20 米没有租,乙、丙双方各一半。乙、丙各种各的地,
各拿各的租金,互不牵扯。
三、三方一致协商将母亲宋淑琴名下的房子的房屋所有权和宅
基地权全部归杨勇超所有, 包括房子宅基地以外的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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