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规制的“两线三区”
利率一直是民间借贷最关心的问题, 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头戏。 此前,“银行同类贷
款利率的四倍”一直是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 P2P 网络借贷的实务中,从业者也都心照不
宣地按照四倍上限规定利率, 甚至是平台的居间服务费也控制在四倍以内。 虽说, 福建省高
级人民法院已有判决支持了平台以中介费名义收取的借款费用, 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
率不应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规定的约束,但实践中平台仍不敢轻易逾越。然而,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 从国家统一制定贷款利率, 到贷款利率双轨制, 再到贷款利率市场
化,金融改革已然有了成效,此时如果还沿用 1991 年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显然不合
时宜。
此次司法解释就利率问题重新明确,《规定》第 26 条第 1 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
超过年利率 24%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 2 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
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 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读起来拗口,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可以解读出 3 层意思:其一,对于利率不
超过 24% 的,法院予以支持,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其二,对于利
率在 24%-36% 之间的,法院只保护 24% 部分的利息,剩余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借
款人已经按约定利率支付,对于超过 24% 的部分法院默认,借款人不得已超过 24% 为由反
悔,要求出借人返还 ;其三,对于利率超过 36% 的, 24% — 36% 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也
不强制要求返还,而超过 36% 的部分,如果借款人请求,法院应判决出借人返还。
简单说来,利率超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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