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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多头管理生存发展极度困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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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多头管理 生存发展极度困难
过度监管与监管不足
目前中国主要的互助式金融组织,包括以下种类: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
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建立的资金互助部;浙江等省正着力推进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发展信用合作;
由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建立的农村扶贫互助社。
据《财经》 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各地对各类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主管单位和注册模式, 可分为
四类:山东临沂,供销社为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注册;河南信阳,金融办为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注
册;宁夏银川,金融办为主管单位,工商部门注册;江苏盐城,农工部为主管单位,民政部门注册
根据中国的金融法规,成立金融机构需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认可,但合作社往往又归由地方农工
部门管理,导致农村各类资金互助社拥有多个“婆婆”:农业局、工商局、财政局、质监局、税务局、
农工部、金融办等。正因如此,“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民资金互助社”、“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
之间,虽一字或数字之差,对应的监管模式却是千差万别:前者在银监会的审慎监管态度下难以得到
发展,后两者则因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及多头管理等原因,几乎得不到任何有效监管,成为风险之源。
按银监会职责分工,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地方银监分局只覆盖
到地市级,而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以及乡镇和行政村,这些地方只设有监管办事处,
一般只有三人到五人。
如果全国每一个行政村都设立了资金互助社, 让银监会系统全部的职工都去做监管, 人员都不够。”
一位地方银监部门的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有些地方为限制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出现了对相关
条文过度阐释的现象:山东某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通过银监会审批后,当地监管部门却对其规定,所
谓互助,就是资金只能在 32 名发起人之间融通。
在学界看来,在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中,虽然无法解决小农户与商业银行市场地位不对等和
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交易矛盾,但审批的重点仍然放在村镇银行而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
相关政策也存在不足之处:工商管理总局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登记办法一直没有出台。按照现
有规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每增加一名社员,都要去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而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只有在入社股金超过现有股金 5%的情况之下,才需另行审批。
这导致农村资金互助社生存发展得极度困难。据《财经》记者调查,目前拿到牌照的农村资金互
助社,其生存状态可分为三类:一类达到了监管标准,但却无法开展任何业务,因此处于冬眠状态;
一类在社员内部拥有大量资金需求但却没有充足的资金供给,处于半饥饿状态;最后一类处于资金供
求平衡的温饱状态,但数量最少。《财经》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2009 年起进行的《农村合
作金融组织调查》中,已将非银监会批准的各类资金互助社纳入调查范围,并将其称之为“既没有牌
照、又没有组织和管理的三无机构”。
根据上述调查, 依托专业合作社成立的资金互助部, 占机构总数量的 51%;自发成立的农民资金互
助社,占 25%;由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不足 1%。从可贷资金规模角度来看,资金互助部占总量的 53%;
自发成立的占 %左右。“这 700 多亿元的地下资金处于无组织状态,需要去进行管理,这一问题
必须重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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