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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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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2010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活动,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对申请律师执业实****人员的管理,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管理规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登记及实****规范
第一条申请律师执业实****人员(以下简称“实****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的申领、审核、发放:
(一)申请实****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实****登记,拟接收实****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对以下内容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省辖市律师协会:
1、申请实****人员填写的《实****申请表》;
2、申请实****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协议》;
3、申请实****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4、申请实****人员的学历证书;
5、申请实****人员的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6、申请实****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实****条件的书面承诺;
7、申请实****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材料;
8、申请实****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当地乡镇、街道办事的无业证明,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活动的保证书;
9、申请实****人员的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蓝底);
10、拟接收申请实****人员实****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处出具实****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实****人员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或者法学研究单位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同意的,原件退回,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归入申请人实****档案。
(二)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
1、省辖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登记,核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人员和拟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准予实****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人员对不准予实****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河南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不能直接通知的,通过《河南律师网》公告通知。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证》由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省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4位顺序号。
第三条申请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指导律师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指导律师。
申请实****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登记。
第四条本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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