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申报指引(暂行)
(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4号)
一、审批部门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
二、审批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减资后应符合以下规定(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减资后,公司在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公司对外投资需符合监管标准: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三、审批材料
(一)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详见附件1);
(二)股东会关于减资事项的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公司应出具相关政府或其授权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三)资产负债表(截止日为股东(大)会做出减资事项决议之日)及业务台账(截止日为申请减资材料提交之日);
(四)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债务清偿或对债务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及在报纸上发布的公告(至提交申请时,公告发布日期应满45天);
(五)减资验资报告。审批通过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验资报告内容需与审批内容一致,否则不予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2)。
四、审批流程
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省金融办通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受理申请人材料,并实行一次性审批。主要流程包括网上受理、业务人员初审、处长审查、分管副主任审核、网上公示及主任审定。省金融办在正式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并在网上核发相应行政许可决定书(15个工作日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不计入审批时限的时间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时间)。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将原许可证和装订完整的
纸质申报材料原件以邮局EMS方式邮寄到省金融办(邮编:150001;邮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收件人:省金融办融资担保监管处;联系电话:0451-82627896)。申报材料完备的,省金融办于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邮寄给申请人。
五、其它
在网上受理和业务人员初审阶段,省金融办在网上发出补正意见后,申请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省金融办将做出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决定;补正3次仍不合格,省金融办将做出不予受理或终止审查决定。
附件:(模板)
(要求)
附件1
融资担保公司减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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