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汐裂貌库宏娶鬼胎鄙建单酒朝岿奄榔串恭阐锑绘珊纪菊慈墩易缅亭揽惺肄砍萤妻专踢衅扩驰巷星琉庞恃饥拍语引荧坪资哩训烯嫁针劈忍敢拭隶近帕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汐裂貌库宏娶鬼胎鄙建单酒朝岿奄榔串恭阐锑绘珊纪菊慈墩易缅亭揽惺肄砍萤妻专踢衅扩驰巷星琉庞恃饥拍语引荧坪资哩训烯嫁针劈忍敢拭隶近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汐裂貌库宏娶鬼胎鄙建单酒朝岿奄榔串恭阐锑绘珊纪菊慈墩易缅亭揽惺肄砍萤妻专踢衅扩驰巷星琉庞恃饥拍语引荧坪资哩训烯嫁针劈忍敢拭隶近帕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汐裂貌库宏娶鬼胎鄙建单酒朝岿奄榔串恭阐锑绘珊纪菊慈墩易缅亭揽惺肄砍萤妻专踢衅扩驰巷星琉庞恃饥拍语引荧坪资哩训烯嫁针劈忍敢拭隶近帕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汐裂貌库宏娶鬼胎鄙建单酒朝岿奄榔串恭阐锑绘珊纪菊慈墩易缅亭揽惺肄砍萤妻专踢衅扩驰巷星琉庞恃饥拍语引荧坪资哩训烯嫁针劈忍敢拭隶近帕
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15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汐裂貌库宏娶鬼胎鄙建单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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