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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90519
栏目咨询问答>>2009研讨班问题与解答
标题“变更研究和补充申请”研讨班(第一期)问题解答
作者第一期研讨班工作组
部门
正文内容
由药品审评中心主办、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办的2009年度第一期药物研发与评价研讨班-变
更研究与补充申请,于4月16-17日在湖北宜昌顺利举办。在本期研讨班期间,共收到问题卡110份,每个
主讲人结合审评实际工作及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形成以下书面问题解答,供申报单位在
补充申请申报工作中参考:
化药部分:
1、对于变更的I、II、III类,是不是I类和II类变更只要在省局备案或审评,III类变更才报国家局审批?
【答】《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将补充申请根据事项进行分层申报、审批管理,分为国家局审批事项、省局
审批事项和省局备案事项;SFDA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按照变更程
度将这些事项又分为I、II、III类变更,按照各种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分
类,指导申报单位按照变更程度大小进行相应的研究验证。
进行补充申请申报时是在分类的研究基础上按照事项确定执行哪种申报程序,目前不是按照I、II、III
类变更程度确定申报程序。
2、确定可信度高的有效期应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具体的指导原则是哪个?
【答】由于长期稳定性试验采用多批样品,需要考察多个项目,每一个考察项目都会有多个试验数据,一
般地,制定有效期时需要对这些大量的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
SFDA发布的化学药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由于试验数据的分散性,一般应按95%可信
限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合理的有效期。如三批统计分析结果差别较小,则取其平均值为有效期,如差别较
大则取其最短的为有效期。若数据表明测定结果变化很小,提示药品是很稳定的,则可以不做统计分析。
在ICH Q1E中,对稳定性数据的评价方法和有效期(货架期)的确定进行了更为系统和详细的阐述,
针对不同的贮藏条件、长期试验和加速试验是否明显变化、数据是否具有随时间变化的特性、数据能否进
行统计分析等不同层面进行了详细讨论。
3、变更工艺中都要求与原产品稳定性研究进行比较,但由于历史原因,工艺从大生产开始就做了变更,
现在作补充申请,不作原产品比较是否可行?
【答】在变更工艺、变更处方、变更规格等补充申请中,一般都需要对变更后的1-3批样品进行3-6个月
的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与变更前产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以说明变更对药品稳定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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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产生影响。这里的稳定性研究比较一般是指与原稳定性研究数据、结果进行比较,当然,采用变更前后
的样品同时进行稳定性考察所取得的数据更具有说服力。
在本问题所指情况下,需要关注原稳定性研究所采用样品的生产规模、所用分析方法和考察指标等,
如与变更后的情况无可比性,则建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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