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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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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
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91 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12 号令)和《天
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令 88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
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
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
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
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
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
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
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
负责备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
值 3 亿元以上 (含 3 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 1000 万元以上 (含
1000 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
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
备案;
2
4、其他需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
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
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
(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
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
职责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
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
和要求刻制“ xx (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
(即专用章名称),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及专用章印模
一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
应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并于每季度终了 10 个工作日内,
每年度终了 20 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负责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
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完善
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二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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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
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
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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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
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九条 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
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委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
范围的,由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
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委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
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第十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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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