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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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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一、《预防条例立法背景及经过》
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施行,各级医疗机构制定了医疗质量管理、医疗事故报告、医院投诉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等。  该条例实施近15年,很多规定存在与相关法律不一致或相冲突的现象。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开来;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总结:自2010年7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法律、法规依据,《医疗事故条例》被搁置。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主任王咏红在会上表态,将尽快出台《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方法》,建立鉴定专家库,规范鉴定流程,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医疗鉴定:委托医疗鉴定不受地域限制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四、《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二章
总则
医疗纠纷预防
第一节
医疗风险分担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医疗纠纷处理
一般规定
纠纷解决途径
医疗鉴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8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9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1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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