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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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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薛 力 李秀丽摘 要 刑事辩护制度因以对
人的尊严给予平等的尊重和保护为主题,其完善与否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民主性、
科学性和人权保障状况的重要标志。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
但也突显出不少问题。 本文指出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 不利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权利的保护,阻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势在必行。关键词 刑事辩
护制度 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模式 审判方式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09)09-042-02 像其他任何制度一样,刑事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遇到新
情况、 新问题。 新刑事诉讼法在给我国律师充分发挥诉讼职能带来新机遇的同时, 也对我国
现有的律师辩护体系、 辩护方式以及辩护观念带来了冲击。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刑事辩
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 刑事辩护的低收费和高风险使许多律师望而却步, 刑事案件律师的
参与率下降, 律师乃至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些制度缺陷已阻碍了司
法改革的进程, 甚至影响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 一、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足总体上
而言,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借鉴了国外的经验, 遵循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 “对立统一” 规律,
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然而,也应清醒地看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限制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与有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要求仍存在一些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
地位立法未予以明确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 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也就是确认了犯罪
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但是,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律师在侦查
阶段的诉讼地位及身份。 在该阶段, 受聘请的律师既不是诉讼参与人中的诉讼代理人, 也不
是诉讼参与人中的辩护人。 这给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带来很大困难, 并直接影响到律师职
能的发挥。(二)律师进行刑事辩护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众所周知,律师出庭辩护,其依据
当然主要是事实和证据, 但由于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与***的艰难, 再因为法律上有关
律师“伪证罪” 的规定,不适当地增加了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的风险。 如果你在律师取证
所说的是真实的, 那么你对司法机关是作了伪证, 要追究你责任, 如果你原来对司法机关说
的情况属实, 给律师作证时说了假话, 那么是谁让你说假话。 这就将律师限于很不利的诉讼
地位,增大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三)律师履行辩护职责被人为的设置了许多障碍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相应的诉讼权利: 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 通信权; 阅卷权;
收集证据权;称述意见和辩论权;对当事人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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