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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s诉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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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张家界树人职业学校
上诉人因熊伟一伙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案, 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作出的( 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 13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目的:
一、 一审法院对熊伟量刑畸轻,建议对熊伟从重处罚。
二、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熊伟赔偿树人学校经济损失 800630 元。
理由:
一、 一审法院对熊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畸轻。
(一) 熊 伟是团伙作案,又有前科,毁坏的是学校财物,且险将守校人活埋:铁
证如山、数额特别巨大,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之坏。
(二) 熊伟没有积极赔偿,一审判决中数额还不到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分之一。
(三) 熊伟明显不具备自首情节,案拖一年才判,就说明熊伟没有如是供述实事。
1、熊伟自始至终未能认罪, 与投案自首一说自相矛盾, 其行为认若定为投案自首,
不仅不能打击犯罪,相反是鼓励犯罪,这与共产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是
相悖的。
因为投案自首按照规定必须 体现主动性和自愿性 。既然熊伟自己及其亲属一直认
为无罪,他们就没有必要去主动投案,更不可能自愿悔过。既然自认为无罪,就算处
以最轻刑法,他们仍然会我行我素,继续犯罪,是违背刑法任务的(刑法第 2 条),
也是与刑法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相矛盾的。
《刑法》第 67 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这就说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是罪行, 即罪恶的行为 。定语是罪恶的 。也就是说,只有
犯罪嫌疑人自认为犯了罪,并有自愿悔过的意愿,才有必要去自首。只有自己愿意悔
过,刑法才有从轻的必要,才与刑法任务和目的相符合。
2、 熊伟到派出所不是投案
因他是去要挖机的,是声明张世平无罪的,是声明他挖的是他宏力公司自己的,
是为政府挖的,是麻痹公安人员,以逃脱刑责的。这在熊伟第一次供述和庭审记录中
都记录的非常清楚。若断章取义,不仅不能打击犯罪,反会认为司法人员愚蠢好欺。
3、熊伟自始至终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毁坏财物罪,其焦点是被毁的财物权属问题。作为主犯,熊伟自始至终强词,他
毁坏的财物是他们自己的,以此想逃脱刑罚。从开始和庭审的供词、以及出示的虚假
证据,都是如此。这充分证明熊伟将土地及地上财物权属这一主要构成犯罪的事实没
有如实称述给司法机关。
录像中, 5 月 9 日凌晨两点多参与毁坏我校财物的有上十人,作为主犯,熊伟没
有供述同案犯,而且千方百计隐瞒张世平等其他犯罪嫌疑人,一人一身背,其情节非
常严重(一人行为和三人以上行为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情节) 。
4、 熊伟有多次前科,属累犯,对社会危害性大。
作为宏力公司的主要股东,其宏力公司已有三次抢夺、毁坏我校财物的行为,第
一次是 2002 年元月,有两人已判刑;第二次是 2008 年,毁坏我校围墙和老厕所,有
向派出所、政府报案材料,有永定区委黎海深部长和区政府刘树协局长处理结果;第
1
三次就是本次。 熊伟的一切行为都是企图抢夺我校财产 (公共利益财产),才故意犯罪,
其情节非常严重,其行为不仅是触犯了毁坏财物罪,还触犯了破坏公共安全罪,应当
从重处罚。
二、 一 审附带民事赔偿判决  万元, 严重不公, 应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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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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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