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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探析.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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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刑事证据是认识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这种认识应达到何
种程度则是我们研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时所应予解决的问题。所谓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应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解决行为人罪与非
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62 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是立法上对刑事诉讼应达到的程度所作的概括性规定,此一规定虽然从立法上对证明标
准给予了规范化,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却极不一致,主要存在“客
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 、 两个基本说” 之争, 其中又以 “客观真实说” 和“法律真实说”
的争论据主导地位。对这场争论,笔者认为应该跳出固有思维定式,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认真研究刑诉证明标准。因此,不妄自菲薄,以浅陋之识拟在对客观真实说与法律真实说试
作评析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更为明确、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并与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
与效率”主题相适应的诉讼证明标准,求教方家。
一、客观真实说的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
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
是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障人权。因此传统证据法学理论认为我国刑事证明的任务是
要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且在这种刑事诉讼思想的指导下,主张以客观真实作为刑事诉讼
的证明标准。客观真实说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
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无穷的,客观世界的任何客观实在人类都是可以认识的。案件事实都是
已经发生的并不再重现的客观事件,但这一客观事件总是由多个特定的客观物质组成,这些
客观物质即证据材料都是客观存在着的,因此办案人员即可以自己的认识能力,收集和运用
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逻辑思维,将已发生的过去的案件事实再现在人们眼前,从而揭露、
证实犯罪。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否则就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客观真实说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影响着广***律实务者,但
由于该学说的先天缺陷,近年来,尤其是随着证据法学研究的全面拓展,越来越受到学者的
反对。( 1)笔者认为客观真实说在我国传统证据法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是由于长期以来我
们一直过分注重实体真实所致。导致这一学说受到挑战的主要原因乃是诉讼模式的改变及程
序独立价值的日彰所致。
1996 年我国刑诉法修改以后, 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转换为兼具职权主义与
当事人主义特征的符合我国法治国情的混合型诉讼模式。在这一诉讼结构之下,职权主义被
弱化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却倍获尊重。 人权保障功能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首选的价值目标,
非法证据被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 毒树之果理论影响至深。 由此一味追求案件事实真相的 “客
观真实说” 不断受到挑战, 虽然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已发生了一些转变, 认为“在具体案件中,
除了承认绝对真实以外, 也承认有相对真实的成份。 ”( 2)但笔者认为, 这种变化并不能克服
客观真实说的不足,在理论上依旧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客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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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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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