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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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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中普遍赋予了知晓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
但在某种情况下,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依法享有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力,或
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力,即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以证人拒绝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
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便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的制度。
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拒绝作证权方面的规定,这表明拒绝作证特权所涉及
到的利益冲突与利益衡量问题的重要性与普遍性。我国目前刑事诉讼证人拒绝作证方面的立
法空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上的不足,这使得我们在以较大的代价
的基础上取追求查明案情、控制犯罪这一法律目标,并且法律上的义务与道德、伦理关系中
的义务存在不协调之处,使得法律实践遇到了来自其它方面的顽强阻力,并因此提高了司法
成本,降低了法律的威信。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都有拒绝作证权方面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该问题在刑事诉讼立法上及为空白,在理论上,也为未引起专家、学者们的广
泛关注。据调查,在现行的相关教材中,对这一问题或者不触及,或者一笔带过;在近期的
论文中,学者们较为关注的仍然是如何保护证人依法履行义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沉默权等等问题,而一般性地探讨拒绝作证权这一问题的则很少考虑到刑事诉讼中拒绝作证
特权所涉及到的利益衡量问题的普遍性与深刻性,我们应当加强理论上的关注与研究,益增
强我国法律实践的自觉。 关键词:拒绝作证;特权;刑事诉讼;利益均衡一,证人拒绝作证
制度的含义为了有效地查明犯罪和控制犯罪,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赋予了知晓案情的人
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在某种情况下,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依法享有
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力,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力,即是证人拒绝作证权。以证人拒绝
作证权为基础的有关证人的范围、拒绝作证的内容等一系列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制度便构成了
刑事诉讼中的拒绝作证的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律中都有关于拒绝作
证权的之类的规定,只是具体内容各不相同,立法体例与诉讼价值取向各有特色,拒绝作证
权可视为一种法律机制,一种对利益的分配、协调、平衡、保障或者限制、促进或者抑制的
机制。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法律的文化与价值理念与追求得以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关
于拒绝作证特权的具体规定,则鲜明地体现了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整机制的属性,也可从中
看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与价值理念。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
证人必须具有法律上的作为证人的资格,否则证人拒绝作证权力则无从谈起。一般而言,证
人资格要求必须年满一定年龄、 能够分辨是非、 能够正确表达, 否则就不具有证人资格。 (二)
证人必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者与被告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比如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等等。
目前国际上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国家大都把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或具有特定
身份作为一项普遍要求。只有基于这种关系或身份,证人才能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力,否
则证人便有作证的义务,如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律师在履行辨护职务时从
被告处了解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律师便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是如果律师作为
一个普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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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sheng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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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