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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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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
中国网| 时间: 2006-08-28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
    第八章重整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一节破产宣告
    第二节变价和分配
    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申请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受理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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