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生 违 纪 处 分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完成国家培养人才的任务,加强校风建设,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
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
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考察、社会实践活动中有
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凡违反学校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情节严重的,
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纪律处分是一种教育手段。因此,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学校各级组织都要严肃批评,认真处理,不允
许姑息迁就。
。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执行纪律处分, 目的是教育学生, 促其认识错误,
转变过来。因此在执行纪律处分时,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本。
。处分违法纪律的学生,要将其违纪行为弄清楚,搞确实,做到以事
实为根据,准确定性,区别情况,给予恰当的处分。
。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 由学生科负责,并须经主管领导会议集体
讨论通过,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相关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认错态
度和悔改表现等,可以给予以下种类的纪律处分:
; ; ; ; ; ; 。
第五条 警告处分解除期为三个月;严重警告解除期为 6 个月;记过处分解除期为 9 个月。
受到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一年内,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
定宣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准参加学校各种先进模范和奖学金的评选。
第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和察看期满后两年内,
不准参加学校各种先进模范和奖学金的评选。在留校察看期间,如再无违纪行为发生,确有悔改
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如有突出进步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查看;如不思悔改,还有违纪
行为的,可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的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受到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宣布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并离开学校。对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写实性的学历证明书;受到开除学籍处
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书。
第八条 学生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并按照其违
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危害后果轻微, 分情形可以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分:
,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经查证属实。
。
,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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