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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警察机关查扣车辆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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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名称】 台湾地区警察机关查扣车辆处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7-13
【正文】
台湾地区警察机关查扣车辆处理办法

第 1 条 

台湾地区警察机关依法令所稽查扣留(以下简称查扣) 之车辆,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处理。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之车辆,系指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二条所称之汽车、第七条所称之慢车及其他非法定之交通工具。

第 3 条 

警察机关因稽查取缔违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车辆时,应于当场发给之违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被扣物件”栏内填明所扣车辆种类及数量。

前项通知单“注意事项”栏应载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文义,以促违规人注意。

无违规人或违规人脱逃一时无法寻获者,免予发给是项通知单,但仍应设法查明持车人通知到案。

第 4 条 

警察机关查扣之车辆,应放置于适当场所,并设置查扣之车辆登人。

第 5 条 

警察机关查扣之车辆,涉有赃物嫌疑者,应由刑事侦查单位先行侦查,依法处理。

第 6 条 

警察机关对于查扣之车辆,除因搬运不便,得自现场驶至放置场所外,不得擅加驶用。

第 7 条 

被查扣之车辆之违规人,应依指定时间、处所到案接受处理,并凭不罚或免罚之书面通知或罚锾缴纳收据及裁决书等领取被扣车辆。

第 8 条 

违规人于该案裁决确定后逾二个月未依规定领取车辆者,警察机关得将该车辆拍卖,所得价款依法提存于当地法院提存所,但其应行缴纳罚锾者,应于所得价款内扣缴之。

前项拍卖之车辆等,应发给证明(格式如附件(二) ) 。

(备注:附件(二) 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七) 第 3712 页)

第 9 条 

警察机关查扣之车辆,无法查明车主者,依拾得物规定处理。

第 10 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备注:附件(一) 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 年 5 月版(七) 第 37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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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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