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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全日制大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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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
全日制在校生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在校生婚育管理,妥善解决全日制在校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问题,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及预科生(以下通称“在校生”)。
第三条在校生应遵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广西民族大学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四条在校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计生办)总负责,各单位、学院积极配合校计生办做好在校学生的婚育档案的建立及计划生育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各学院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将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交到研究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已婚、已育的本、专科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结婚证》及原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就读学院登记备案。入学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怀孕的新生,应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六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在校生(含休学学生)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应在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由各学院上报校计生办。女方为我校学生的需到校计生办办理相关手续,与校计生办签定《在校生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纳入学校已婚育龄妇女管理。
第七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户籍在我校,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龄女学生,需到校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第八条夫妻均为在校生、且户口都是学校集体户口的,其《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在女方学校集体户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夫妻一方是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学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夫妻均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纳入学生的人事档案。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婚育状况发生变更(结婚、离婚、怀孕、生育、丧偶)时,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持相关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到所在学院登记变更备案,由学院上报校计生办。不按规定备案的,学校不予出具任何婚育证明。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在校女学生怀孕后,须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学生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有效生育证明材料),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已婚在校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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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