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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与和英国的简单比较(三)浅谈和未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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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院体系和刑事诉讼及其与英国的简单比较(三)
(六)简易程序
裁判法院受理简易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有一般简易程序和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这种简易程序适用于特定的某些案件。
对于违反某些条例的轻微罪的被告人,一般不必拘传,可使用传票令其按期到庭受审。对违反《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猫狗条例》、《公共卫生及市政事务条例》、《道路交通条例》、《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等法规的某些违法行为(如入境时不当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使用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
传票指控的简易程序是:首先由警员填写传票申请书,后由警署主管官员填写法庭传票,最后送交有管辖权的裁判法官。裁判法官在这份传票上签名(或由法庭人员盖章)后送达被告人。送达可以派人前往或以邮寄方式为之。
有的传票注明被告人可作书面认罪。被告人表示认罪的,即可将传票寄回裁判法官。这时可以缺席判刑。这种情形一般由特委裁判法官判处500港元以下罚金。被告人不认罪时,则被告人必须按传票指定的日期到庭。这种情形一般由常任裁判法官审判。传票上未注明可以书面认罪的,被告人即使准备认罪,也必须亲自到庭向法官当庭认罪;否则法官可签发拘捕令予以拘捕。
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的处理程序由行为人是否抗辩决定。行为人不抗辩的,直接由主管当局按事前预订的金额处以罚款,案件不必经过裁判法院即可结案。行为人表示抗辩的,或者逾期不缴付罚款的,主管当局就应向裁判法官申请签署传票,以控告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被告人收到传票后,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裁判法庭受审。初次到庭时,被告人有三种选择:即认罪、不认罪或者表示从未收到定额罚款的通知书。被告人认罪的,裁判法官当即按法定罚款处以罚金及诉讼费。被告人不认罪时,则案件另订日期审判。经审理,裁判法官认定构成犯罪时则科处罚金,金额由主审裁判法官自行决定。被告人表示从未收到罚款通知书时,裁判法官当即裁决被告人缴付原定额罚款和诉讼费。
有时由于地址不准确而未收到定额罚款通知书或传票的,裁判法官可以在被告人缺席情形下判处罚款。被判罚款人获悉被判处罚款后应当立即到法庭检讨。此时仍有认罪、不认罪或者未收到罚款通知书等三种选择。不如期缴付定额罚款,又不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的,裁判法官应当命令该违法者缴付原定额罚款及另加的同额罚款并缴付诉讼费。
在未到裁判法院以前缴付定额罚款的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不存档案。在到达法庭后认罪的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应当存入档案。

凡属上述两类案件以外的简易罪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或公诉程序皆可但选择简易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在初次到庭时不认罪的,都按一般简易程序审判。法庭由裁判法官主持,没有陪审团,主控官应当到庭。
开庭初始,向被告人宣读告发书或传票上列举的罪名,被告人回答“听明白”后即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被告人完全认罪的,主控官宣读指控罪行的事实摘要,法庭再次讯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宣读的事实。被告人表示同意时,法官即将被告人的认罪记录下来并且讯问被告人是否作请求减免处罚的陈述(香港一般称为“求情”)。主控官如果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的,此时应向法官说明。然后法官当庭命令或将被告人还押,或将被告人保释。
退庭后,裁判法官等待感化官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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