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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是指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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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
权利救济的主要方法:法律救济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方式或者类法律方式对当事者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笔者以为,法律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司法救济、仲裁救济和行政司法救济。
(一)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又被称为司法机关的救济或者诉讼救济,指的是人民法院在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依法提起诉讼后依其职权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补救。司法救济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第二,救济方式具有受动性;第三,程序具有法定性;第四,结果具有强制性;第五,效力具有终局性。正是因为司法救济具有以上特点,所以我们将司法救济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最正式的权利救济方式,发挥着社会减压阀与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机关依靠一系列公正且严谨的程序以及法官的人格魅力和职业专长,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其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机关所难以比拟的。也正是这样的原因,司法救济被称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构成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司法救济是法律救济的核心。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就是,在现代社会,司法仅仅是实现权利救济的渠道之一,在大力弘扬法治建设的今天,我们不能片面地把一切纠纷和社会矛盾都纳入法律渠道来解决,这样是对法治的肤浅理解。即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主张通过社会自治能力的强化来解决各自纠纷,从而使司法机关可以专门解决其他渠道解决不了,需要提交司法程序的问题。总之,司法为核心并不意味着一切纠纷都要由法院解决,也不意味着提交法院解决就一定是处理纠纷的最佳方式,而且也没有必要让法院来担负这个职责。
(二)仲裁救济
仲裁救济是法院外提供的一种救济方法,其意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仲裁契约,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这种救济方法历史悠久,民商事仲裁渊源于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长对内部纠纷的居中公断,其作为一项制度最早为政治国家所接受是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记载,早在古希腊,仲裁就很盛行,很多城邦国家都设有公共仲裁人。在雅典,人们经常任命私人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压力。历史发展到今天,这种救济方法被保存下来。在西方的工业化社会,法庭外的救济方式远比人们所认识到的为经常。一般来说,大型企业对于它们之间或它们与公共权力机关的争议,只有当不能自行解决时,才将其提交法院系统。所涉及的经济利益越大,经过仲裁解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与诉讼相比,仲裁的功能特点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低廉、不具备行政特色、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治权;同时具有客观性、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特点。而且,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人们对救济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渴望救济的获得更加高效率、低费用及意思自治。总之,仲裁是在审判之外发展起来的又一条权利救济途径,一方面它可以弥补诉讼的弊端,与之形成互补,另一方面又与诉讼展开竞争,互相牵制。这对于减轻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办案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都是不无裨益的。
(三)行政司法救济
行政司法救济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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