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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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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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律制定,又称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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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三、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四、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五、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六、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七、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九、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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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合同
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合同缔约上的过失
。
答: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采用以属地原则为基础, 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我国行使属地管辖权。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公民在我领域外犯我国刑法法规定之罪的, 我国行使属人管辖权,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我国刑法可行使保护管辖权,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我国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
答:王某已经年满 17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养活自己,属于法律上拟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购买金项链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商场有权拒绝王某父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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