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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赠与合同之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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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从新《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
过,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
518 条规定: " 以赠与名义约定提供给付的契约应依裁判上或公认的认证始生效力。 《法国民
法典》第 894 条规定: " 生前赠与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依此行为,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现
实的且不可反悔的赠送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 " 《日本民法典》第 549 条规定: " 赠与,
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 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 " 澳门民法典》
第 934 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938 条、《意大利民法典》 第 769 条、782 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瑞士债法典》 第 239 条第一款规定: " 赠与是指生者之间, 一方给予另一方其财产的全部或
部分而不取得对待给付的转让行为。 " 在英美法上, 赠与合同主要通过 “禁止反言” 的规则来
处理 .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目前,这种观点为多数学者所支持。其理由主要有: 1、从诺成
合同与实践合同分类的理论上证明。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
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若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则受赠人
做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接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的不履行行为
而落空,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在我国立法上赠与合同即为诺成合同,于双方当
事人达成合意时即告成立。 从《合同法》 立法的整体来分析, 不难得出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从世界范围的立法发展来看,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已为大势所趋。我国合同法 186 条
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物的任意撤销权 , 如果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 则因赠与物之交付或办理登
记与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发生,任意撤销制度就没有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任意撤销制度本身就证明了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关键词】赠与合同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
一、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之规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都将赠与合同
规定为诺成合同。 例如 《德国民法典》 第 518 条规定:“以赠与名义约定提供给付的契约应依
裁判上或公认的认证始生效力。依第七百八十条、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以赠与名义
约定或承认者,约定或承认的意思表示亦同。前款方式的欠缺,得以履行约定给付补充之。 ”
有学者以该法第 517 条之规定认为德国对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是实践合同, [1] 其实是对该条
的误解,该条规定的含义是由于财产所有权的抛弃或遗产、遗赠的拒绝使第三人受益不属于
赠与的规定,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实不相关。此外, 《法国民法典》第 894
条规定:“生前赠与为法律行为的一种, 依此行为, 赠与人为受赠人的利益, 现实的且不可反
悔的赠送财物于承诺赠与的受赠人。 ” 《日本民法典》第 549 条规定:“赠与,因当事人一方
表示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 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 ”其他如 《澳门民法典》 第
934 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938 条、《意大利民法典》第 769 条、 782 条都有类似的规定。
《瑞士债法典》 第 239 条第一款规定: “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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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