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占地行为怎样查处李江涛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2013-06-20 14:54:42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2013-06-19第12版
违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占地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超占部分以违法占地论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拒不归还依法应当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等。
对“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和“骗取批准违法占地”两种违法占地行为,虽然在处罚内容上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骗取批准违法占地成立的条件。
认定骗取批准违法占地成立一般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并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
一、违法占地相关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拆除还是没收,要看具体情形: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占用现状、规划均为农用地的,限期拆除;占用现状为农用地、规划为建设用地的,没收。
涉及占用建设用地的。现状、规划均为建设用地的;现状为建设用地,规划为农用地的,由于法律未对是否拆除新建建筑物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不宜作出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应该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处以罚款。但要注意,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应责令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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