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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德]卡尔.拉伦茨曼弗瑞德.沃尔夫著孙宪忠译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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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的形成权
[ 德 ]卡尔・拉伦茨 曼弗瑞德・沃尔夫著 孙宪忠译注
上传时间 :2007-1-2
一 特 征
形成权① ,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人享有的、通过其单方行为性质的形成宣告来实施的
〔1〕、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法律关系、 或者确定一个法律关系的内容、 或者变更一个法律关系、
或者终止或者废止一个法律关系而导致权利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在请求权 ,权利人可以要
求义务人为一个行为 (《民法典》第 194 条〔 2〕 ),以至于使得他们的意思一致而发生法律效
果; 而形成权与请求权不同 ,它只是给予一方的、并不需要别人的意思表示参与、而只是根据
权利人自己一方的意思来发生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 〔 3〕。形成权使得权利人在不必得到相对
人同意的情况下侵入相对人的权利范围 ,这就打破了合同的各种事项必须得到相对人同意的
原则。②所以 ,形成权的“单方形成之力”与相对人的“忍让”或者“受拘束性” 〔 4〕是相
一致的 ;相对人必须容忍权利人形成的意思 ,容忍后者侵入其权利范围 ,并且容许这个针对自
己的形成权生效。③依据单方行为侵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范围 ,当然需要一个法律上的正当
性根据 ,这个正当性可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或者来源于合同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给
予一方当事人的授权 ,或者来源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特别授权。
二 不同类型的形成权
以其内容而定 ,形成权包括了许多可能 ,因为它可以重新建立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
内容、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终止以至于废止法律关系。
例如 ,形成权中关于权利人可以依据单方行为与另一个指定的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权利 ,有
择定权〔 5〕、还有先买权 (《民法典》第 463 条 )〔 6〕、买回权 (《民法典》第 456 条〔 7〕) 。
物权关系中 ,属于这种权利的有物权性质的先占取得权 ,如狩猎权人对于猎物的先占取得权、
渔业权人对渔猎物的先占取得权。此外比如矿场所有权人 (采矿权人 )对于其有权采掘的矿产
品的先占取得权 ,也属于这种性质的形成权。国库对现时所有权人抛弃地产的先占取得权 ,也
属于这种权利 (《民法典》第 928 条第 2 款 ) 。〔8〕另外 ,依据《民法典》第 956 条第 1 款规定
的取得许可 ,〔 9〕形成权人对于原物的出产物依法取得所有权 ,其基础也是形成权。这样 ,根
据形成权就可以建立对物的所有权关系。
确定债的法律关系改变债的关系内容的形成权 ,是选择性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选择权 (《民
法典》 第 262 条 )。〔 10〕另外 ,还有根据 《民法典》 第 315 条产生的确定权 〔 11〕以及根据 《民
法典》第 437 条的规定 ,债务人可以在推后履行、减价、撤回或者要求损害赔偿之间予以选
择的确定权。 〔 12〕而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存在于权利人将长期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合同约
定的选择方式予以延长的情形。 而终止或者废止法律关系的形成权是解除权、 撤回权、 抗辩
权以及撤销权。
可以归类于形成权的还有反对权 ,比如履行拒绝权 ,它作为一种抗辩 ,阻止请求权的实施
( 如《民法典》第 214 条第 1 款等的规定 )。〔 13〕这种形成权的本质是使得权利人能够解除
一种正好是针对他本人的请求权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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