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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重新解读——法目的论解释和论证的尝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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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无因管理 法定之债 本人意思 社会公共利益 立法目的
内容提要 :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直接形成一种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必
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
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合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立法
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考量,这种考量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缺陷和不足,最终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导言:概念的困惑和分析视角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在债法
中有重要的地位。一般教科书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管理他人事务的
行为。管理事务的人是管理人,被管理事务的他人是本人。这个定义,类似于同义反复,没
有揭示出无因管理作为一种 法律 制度的特征, 也容易造成对无因管理的泛化和概念的模糊。
无因管理是一项法律制度,直接形成一种法定之债,直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的诉权,其
必须有非常严谨的定义和明确的范围。其他法定之债的原因,如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都有
非常严格的定义和范围。而无因管理却缺乏一个严谨的法律定义。很多民法教科书没有对无
因管理作出严格的定义,也就没有针对无因管理进行类型化,而是将无因管理和无因管理相
关的管理行为合并在一起进行区分,如:真正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
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幻想管理等。 更突出的问题是,在实践中,往往有
泛化无因管理的现象。有学者甚至经常适用无因管理规则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如:某
高校出售 经济 适用房,新教师购买老教师的二手房,二手房带装修。因此老教师要求新教
师作出相应的补偿。老教师装修房屋时根本没有为新教师管理事务的意思,是否构成无因管
理?又如: 张三出国期间, 李四擅自将张三的普通花园进行改造成欧式花园, 价值提高不少。
但张三回国后,明确表示自己讨厌欧式风格,认为普通花园最好。李四的管理明显违反了张
三的意思, 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笔者尝试从无因管理制度目的论的视角, 对无因管理进行重
新解读,以期从法目的论的视角,透过纷繁复杂的形式规则的迷雾,把握无因管理制度的制
度价值和精神实质。耶林在其著作《法律的目的》中提出,无目的的法律规则是根本不存在
的 [1] 。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为了有意识地达到某个特定目的而制定的 [2] 。富勒则认为,
法律规则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反映了一个或一些目的。除非了解法律的目的,一个人便无法
准确理解法律的意思 [3] 。法目的论的分析是一种解读法律制度的思路, 该思路从法律制度产
生和运作的理由入手,论证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和理由,同时为法律制度的存在寻找正当性
和必要性的基础,对于深刻理解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于拨开法律形式逻辑和形式规则的重重
迷雾,去繁就简, 清晰把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 准确的运用法律制度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没
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干预他人事务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4] 。但
是法律却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作为阻却侵权行为的法定事由,并将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定之债
的原因,在当事人之间强加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强加这种法定之债的正当性基础何在?杨
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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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inibubian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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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