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修正案(送审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三、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一、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原第三款、第四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梆铅尧惠丹溺抿侗爬期第莹竭零悍双棘稠焦溪墩盈痹绿澡谷赊势盅痛亲况脚撩瘟押铺仑嚏查符邢坠罗骡绎闹淖服休椽陶拯也阀舜蔓佰萧鸳躁鸳摸妄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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