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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结构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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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结构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案侦查的职能由侦查机关行使、起诉的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审判机关则依法行使审判职能。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权、检察权行使的客体是追究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实质是行使控诉的职能;审判权针对控诉方对被追诉者的控诉、辩护方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做出裁判。三机关形成一条线的流水作业,分阶段针对的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开展工作。因此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之大小具有重大的影响,在当代各国都在考虑国家追诉犯罪的同时如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中更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摆布好控、辩、审三方关系,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本文从刑事诉讼的结构入手,对中西方及国际社会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对被告人辩护权保护之不足,提出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一些看法。
一、刑事诉讼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权能的配置状况、运作趋向和表现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是三种基本的诉讼职能、它们分别由三方诉讼主体承担,其分工和相互作用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是控、辩、审进行诉讼活动的集中体现。在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结构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也叫辩论主义诉讼;另一类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刑事诉讼。在当事人主义这种诉讼结构中,检察官和被告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双方处于对等的诉讼地位;原告行使控告权,被告行使辩护权,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各为自己的诉讼主张陈述理由,并为此自由立论和辩论。法官的职责是居中聆听,一般不直接诘问,直接调查证据,在形式上起公断作用。法官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后,就双方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在自由心证的原则下确定案件真实,做出案件裁判。在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大多数或全部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法院为查清案件事实也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和讯问被告人;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而不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积极性;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也采取平等对抗原则进行活动,但都缺乏主动性,都要服从和听命于法官的领导和指挥。
二、当事人主义刑事结构的特点:
一是强化了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强调侦控机关与被告人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在侦查中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在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后,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允许聘请律师辩护;有权取得保释,进行充分辩护,法官对侦查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和制约,拥有广泛的控制和决定权。以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维护其合法权利,增强其防御能力;二是在法庭审判中强调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检察官在庭审前不移送案卷材料给法院,法官不了解任何证据材料。庭审中,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责任均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即由他们通过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推动诉讼的进行。法官不主动调查和核实证据,一般也无权干涉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活动,在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这种诉讼结构有利于调动双方当事人举证、调查和核实证据的积极性; 能够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考察和核实;有利于使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中立和做到审判公正。在这种诉讼结构中,为保持控方与辩方的力度平衡,也要求辩方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和论辩,为此, 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较多的诉讼权利。因此,在这种诉讼结构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例如,在侦查阶段,警察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告知他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代他申诉、保释;允许律师***,为辩护作证据方面的准备;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有权协助被告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认等,还可以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和重新鉴证;辩护律师有权与控方进行平等、激烈的辩论,其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等等。在这种审判结构中,控、辩双方的地位和力度基本平衡,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得到了保障。
三、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
一是侦查机关依职权追究犯罪,拥有较为广泛的侦查手段,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表现在这种诉讼结构中侦查机关有权采取广泛的一般性诉讼手段调查犯罪,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对质和辩认等;有权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如拘传、逮捕、搜查、查封、扣押和通缉等。此外还可以采取一定的秘密侦查手段如秘密搜查、监视、邮件检查等等,完全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而被告人一方在侦查阶段多数国家排斥律师介入,即使后来介入的限制也很严。在讯问的方式,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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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