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的写作
目的要求(知识点、能力点、素质点):
1、了解民事裁定书的概念、法律特征;
2、掌握民事裁定书的格式。
教学重点及难点:
1、民事裁定书的类型、制作依据;
2、民事裁定书的写作方法。
教学方法及手段:
讲授、例文教学法、实训法,多媒体
学法指导:
实训、归纳、总结
一、民事裁定书的概念法律特征(识记、理解能力)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或者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的法律特征:
,是基于人民法院的诉讼指挥权而作出的。
,或者涉及到实体问题,但不解决实体问题的法律文书。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民事裁定书必须是书面形式出现。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民事裁定书的类型及制作法律依据(识记、理解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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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事裁定书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是一审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书的适用范围:(1)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法院的主管范围,或虽属法官的主管范围,但不属本院管辖或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2)法院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3)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是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被告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的适用范围:(1)被告对原告起诉法院管辖权的异议;(2)对于当事人就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提出的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
驳回起诉裁定书,是一审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因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予以驳回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裁定书的适用范围:(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2)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就财产保全问题作出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先予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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