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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学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tx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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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乔瓜太郎贡献
比较法学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但是“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所以他认为比较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而且是法学的一门独立学科。而且他认为“比较法”、“比较法学”和“比较法研究”是同义语。但是也有大量的学者认为比较法只是一种方法。对于在比较法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以及规范比较和功能比较两大类别。对属于同一法律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称为“微观比较”;对具有很大差别的法律, 也即对不同社会制度或不同传统或法系的法律所进行的比较研究, 称为“宏观比较”。对法律的“宏观比较”比“微观比较”复杂,研究者要具有更广泛的法学知识和更高的科学研究能力。但是我认为这种划分固然很有意义, 但是由于对于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间的关系很难有个很清晰的界定, 因此我认为这种方法只是研究过程中应当考虑的两个方向的内容, 而不能作为一种很重要的比较方向。规范比较是指不同的规范体系的比较或具体法律规范的比较, 并且着重本国法律制度(是指它的概念、结构、规范等)的比较。因此,有时候这种比较方法也被称为概念比较。规范比较的方法中的概念论框架使它往往易于使比较法学家找到正确的问题。而且比较法的一个公认规则是一个人在考虑比较时, 首先要清楚地分析本国的法律。但是过分强调规范却比较容易陷入民族主义的狂妄自大。而另外一种被认为是它对应的一种比较方法—功能比较方法也是一种不错的比较方法。比较推崇这种方法的人很多,其中德国的茨威格特与克茨他们认为,“所有比较法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功能性’。其他各种原则,诸如决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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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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