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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的相关法律条文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人民检察院对下列情形,不得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一人犯有数罪;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主犯;对从犯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的;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形包括:
(1)我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过当的;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5)预备犯罪的;
(6)中止犯罪的;
(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从犯;
(8)被诱骗、胁迫参与犯罪的;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10)犯罪轻微有自首或犯罪较重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
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相关法律条文:
(1)我国领域外犯罪,依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正当防卫过当的;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预备犯罪的;
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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