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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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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厅组织对《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尚未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找,网址:.cn/gdlss/sy/。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9月15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右侧的《征集立法意见》,就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二)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11年9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以信函方式邮寄的,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讯地址:广州市教育路88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子邮件:******@.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点击进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参保地】用人单位、单位分支机构应当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和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 【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第七条【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八条【工会权责】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失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对与职工失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九条【统筹层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具体时间、步骤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基金构成】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费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调整,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
第十二条【单位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缴费费率按照缴费系数乘以单位基准费率之积计算:
(一)缴费系数按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金领取率与统筹地区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金领取率之比计算,并按以下办法确定档次: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按 ;
第四档:,;
第五档:,;
第六档:,。
本项所称失业保险金领取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二)单位基准费率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拟定,由统筹地区所在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低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月平均支出九倍的或者高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金月平均支出二十四倍的,可以申请调整基准费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
(三)同一统筹地区参加失业保险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按照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
第十三条【缴费责任】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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