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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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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法
为准确取得全市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普查的标准时点和时期
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0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普查工作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个体经营户,指除农业生产经营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德阳市的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为在德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县(市、区)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所有个体经营户。
个体经营户主要包括:
(一)按照《城乡个体工部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个体工部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民政部门以外的相关行业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合伙),如个体诊所、民办学校等。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四) 个人承包、租赁、挂靠经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律作为个体经营户。
(五)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及季节性经营的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工作,在县(市、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由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陪调员,在当地工商所、个协、基层干部的协助下进行。普查开展前,各级工商、税务、卫生、个协等组织应提供有关个体经营户的基本资料作普查参考。
普查登记前,普查人员应明确普查区域界线,确保普查对象重不漏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人员要做好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和普查地图绘制工作。乡(镇、街道)按照社区(居委会)或村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区,按照完整地域原则将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调查小区。对城区、重点集镇内普查对象特别集中的区域(如个体、摊贩特别多的大型市场)可按区域内的明显标志分解为若干个调查小区;对开发区可按开发区管辖范围划分普查区和调查小区,以保证开发区资料的独立完整。城区、重点集镇要制作详细准确的调查小区图。
四、普查的调查方式
本次个体经营户普查采用全面调查,以清查代普查的方式完成。乡(镇、街道)按地域范围,对辖区内的个体经营户逐小区、逐户清查,填写《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
(一)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各类经营资格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户普查登记。
(二)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又未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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