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诈骗还是融资,错案
四位中国顶尖级的法学专家,对牟其中案进行了全面论证,并出具了一份长达21页的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被告单位南德集团及被告人牟其中等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随着牟其中被判入狱,围绕在这个被社会褒贬不一的名人身上的争论渐渐淡去。他似乎已经被公众遗忘,但是在法学界,对他的关注却一直没有停止。
早在2001年1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就在《中国律师》上发表《为牟其中辩护》一文,认为此案存在错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信用证法律专家金赛波,在其编著的《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中,也对此案一审判决进行了否定。
2003年1月18日,受南德集团理事会委托,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高铭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等四位中国顶尖级的法学专家,对牟其中案进行了全面论证,并出具了一份长达21页的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被告单位南德集团及被告人牟其中等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直到2004年4月17日,记者电话采访高铭暄先生时,他仍对此案表示关注。虽然他说,过去时间良久许多细节不是记得很清楚,但他肯定,那个判决是有问题的。
那么,在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上,此案究竟还有哪些值得深究的问题?南德与牟其中的信用证诈骗罪会不会是一个错案?
“太监能否犯***罪”
在庭审中,控方所坚持判定南德诈骗的依据是,南德实际上是利用湖北省轻工公司行骗,而且诈骗因南德而起,最后拿走钱的也是南德。该案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也都认定:南德集团及被告人牟其中为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与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事实,骗开信用证,故而才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而辩方称:即使有诈骗,单凭南德公司也不可能完成整个诈骗活动。对此,牟其中曾粗俗的比喻为“太监犯不了***罪”。
在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首先提出的也是犯罪主体的身份问题。从法理上说,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无外乎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受托的付款人等四种,他们都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本案中,信用证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是开证申请人湖北轻工开证行湖北中行和受益人香港东泽公司。而南德集团并不具有进出口货物的经营许可证,因此充其量只是外贸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融资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并非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且随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与2002年7月6日湖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亦已明确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中行之间并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因此,从信用证运作实务的角度讲,南德集团及被告人牟其中等人并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专家们说,不能单独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并不意味着不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共犯。但是专家又提出一个问题,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究竟是“与谁共谋”,又是如何“共谋”?一、二审均认定,被告人牟其中以南德集团法人代表的身份,与湖北轻工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并由何君编造虚假的外贸进口合同,通过湖北轻工为南德集团从湖北中行对外开出180天的远期信用证。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共谋”,相互勾结,共同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当然可以论以信用证诈骗罪。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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