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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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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水运工程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加强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发展方向研究,做好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水运工程技术标准化工作水平,根据《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司负责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的审定和专家库的建立,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相关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
第二章专家的产生和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库的专家采用本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审查、交通部水运司审定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申报专家库专家的人员应为长期从事水运工程勘察、设计、科研、施工、造价与定额、试验检测、质监、监理、使用维护和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专家应对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发展方向有一定研究和较深入的认识,熟悉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的基本情况和技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工作。从事标准制、修订有关工作的专家应接受过《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培训。
第八条申报专家库专家的人员根据“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库专家申报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内容负责。
第九条申报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部水运司。
第条交通部水运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专家进行公布,颁发“水运工程技术标准专家证书”。
第三章专家职责和工作办法
第十条专家应就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发展方向、技术需求和应用分析、实施策略等向交通部水运司提出建议或意见,作为水运工程技术标准立项、实施和管理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专家应根据水运工程标技术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的需要,配合交通部水运司做好技术标准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大纲审查、专题研究成果审查、送审稿审查、宣贯培训和相关技术创新成果的审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应按时参加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并注意有关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应积极参加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技术交流活动和针对专家库专家所组织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中专家应坚持原则、事实求是、科学严谨,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相关咨询、评审和审查工作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产生,必要时可邀请个别库外专家参加,被邀请的库外专家在工作中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参加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方向研究工作的专家,由交通部水运司从专家库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和审查工作的专家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和审查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
第十七条专家库日常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换届。
当专家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时,专家本人和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函告交通部水运司。
当专家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交通部水运司组织的有关工作和活动时,专家资格将被暂停。
对违反交通部有关规定和纪律的,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八条对成绩突出的专家,交通部水运司将给予表彰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对被暂停专家资格、给予警告或除名的专家,交通部水运司将书面通知专家本人和专家所在单位。
被暂停专家资格的专家,在本人和单位重新向交通部水运司申请获批准后,可恢复其专家资格。
被警告的专家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恢复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专家资格。
被除名的人员将永久不得再次成为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专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
专家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单位名称(盖章)
申报时间
交通部水运司制
基本情况
表1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办公电话
手机
拟报专家类别
管理类□维护类□勘测类□设计类□施工类□科研类□信息类□造价定额类□
试验检测类□
高级职称获取时间
高级工程师
职务
教授级高工
工作单位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专业学历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毕业时间
参加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和修订情况
接受教育和培训及发表论文和著作情况
从事水运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主要经历
表2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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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