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加强本公司发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章发票的种类及用途第三条本公司对外(含对内部职工)开具的发票及收据主要有以下四种:,公司在对外提供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业务、收到款项时开具。:公司在对外销售商品房及土地转让时开具。此凭证是买卖双方结转定金的转帐依据和购房单位办理产权过户的依据,同时也是售房单位计缴营业税和计缴土地增值税时须提供的收入依据。:公司在与委托建设施工的单位结算工程款,建筑机械租赁、维修、材料调拨,建筑性能试验收取款项时开具。:在内部职工归还借款或收到暂存款时开具。第三章发票的购领第四条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交领购发票申请,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公司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五条公司发票应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六条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七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经办人有权拒收。第八条开具发票应当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第九条公司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十条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当设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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