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27章海商法概述
第28章海事事故与救助
海商法(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15章 278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三章船员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
第27章海商法概述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第二节船员
第三节船舶
第四节船舶抵押权
第五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征
一、海商法的概念
目前在国际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学界遂与立法相统一,一般将海商法定义为: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包括:
海上运输合同关系
海上侵权关系
海上保险关系
与船舶有关的民事关系
三、海商法的特征
国际性
技术性
法律制度综合性
四、海商法的性质——民事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一)海商法以海上风险的防范和处理为核心
(二)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三)海商法具有较强的国际性
(四)海商法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第二节船员
(一)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二)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船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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