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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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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从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建设、勘测、施工、工程监理、材料供应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接受办公室、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实行业主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单位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成立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见附件)。
工程建设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履行。
第六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以参建各方为主体,建立起四个职责体系: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查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等。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质量检查体系包括质量检查和巡查制度,由业主负责建立。
质量控制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
质量保证体系由设计单位、土建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组成。各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主动接受z质量监督山东项目站等上级有关部门对质量体系及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业主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在施工队伍进场之前组织或由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检查施工企业和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特殊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由业主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九条依据有关规定和监理、设计合同检查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等相关人员任职资格及人员总数。
第十条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业主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现场设计人员应能满足解决现场技术问题需要,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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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