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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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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横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和房屋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指导的具体工作,并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部分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实施本辖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负责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是签订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协议的主体。
县发改、财政、住建、审计、人社、监察、法制、信访、文新广体、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县范围内集体土地以乡(镇)为单位划分区片,具体区片范围及其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时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镇建设规划,拟定征地预公告,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送达、告知,并留存张贴照片等资料,做好证据保全措施。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需安置人口数、安置途径,以及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进行书面调查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查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依法实施征地时,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告知文件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送达,告知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相关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权利人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丈量清点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与权利人协商征地补偿、安置等事宜。
第十条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按规定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相关单位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权利人举行听证会。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拟制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按照规定上报审定后,及时与权利人签订。
第十二条权利人对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的,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协调机构组织协调。
经协调仍不能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将协调情况、处理意见,附具权利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或意见的书面记载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仍协商不成的,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办理补偿费用提存手续。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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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国霞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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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