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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婚姻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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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六章婚姻的效力
一、婚姻的人身效力
二、婚姻的财产效力
婚姻的人身效力
一、夫妻姓氏权
1. 夫妻姓氏权,是指夫妻决定、选择自己姓氏的权利。
姓氏,即姓,是指父系的血缘集团的称呼,即是对亲属团体有同一认识的名称。
2. 我国夫妻姓氏权的内容
3. 夫妻双方是否可约定共同从第三姓?子女是否可第三姓?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夫妻人身自由权
1. 夫妻人身自由权,是在婚姻关系建立以后,夫妻双方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平等的地位,可按本人意愿依法决定从事社会的生产、工作、学****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2. 我国夫妻人身自由权的主要内容
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
(一)同居的含义
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尚未缔结婚姻但不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的情况下,同居并非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有婚约亦如此
婚内同居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在婚内同居的情况下,同居既是配偶双方的一种权利,也是双方的法定义务。本讲所论及的同居仅指婚内同居。
(二)我国夫妻同居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
1. 夫妻***是同居义务的首要内容
2. 夫妻共同寝食的义务
3. 同居义务是夫妻双方相互协力的义务
(三)同居义务的中止
夫妻的同居义务并非绝对、无条件的,夫妻一方有不能同居生活的正当理由时,可中止同居义务。
正当理由的界定:(1)一方重婚;(2)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的;(3)一方虐待或遗弃他方情节严重的;(4)一方已提起离婚诉讼的;(5)一方已提出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诉讼;(6)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协议或裁判分居的;(7)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四)不履行同居义务的法律后果
在配偶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同居义务时,应认为他方配偶的扶养义务暂时中止;
同时基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行为实为一种遗弃行为,而《婚姻法》第32条规定“遗弃家庭成员”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因而在此种情况下,一方得随时诉请离婚;
此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那么,因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令其履行同居义务的判决而另一方诉请离婚时,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当然,损害赔偿应与离婚之诉合并提起。如果不提起离婚之诉,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五)同居权能否被第三人所侵害
2001年4月,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驾驶自御车倒车时,将位于该车后面关车门的张某撞伤,致使张左骨盆骨折、后尿道损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外伤致***勃起功能严重障碍构成6级伤残。在该事故中,驾驶员徐某负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调解未果,张某遂以被告环卫所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152700元。
张某之妻王某亦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诉至法院,其诉称因被告驾驶员的侵权行为致使张某无法进行正常的***,从而使其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的精神痛苦之中,考虑其已年届40岁且与张某已有孩子等实际情况,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环卫所辩称,对张某所提事实部分无异议,但对其赔偿数额有异议,并对王某的诉求则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承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责任。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王某与张某是合法夫妻,因被告单位驾驶员的侵害行为,使张某***功能勃起严重障碍,构成6级伤残,给王某带来了不完整的夫妻生活,致使夫妻应有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夫妻***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完全有理由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王某作为本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并无不妥,故对王某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予以支持
该案首次涉及:第三人一方造成配偶一方性功能障碍而间接导致另一方配偶的夫妻***权利丧失时,另一方配偶是否有权向第三人提起赔偿请求?如果有权提起,其实体权利是什么?
肇事者徐某侵害张某健康权的行为,其实直接导致了张某同居权利的难以实现,张某对此损害后果自可主张损害赔偿。张某同居权利难以实现,张某之妻王某之同居权利自难以实现。由于张某所享有的同居权利是指张某所享有的与其妻子王某的同居权利,因而张某之妻王某当然不能再以其同居权利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损害赔偿。否则,就属于重复赔偿,只仅有悖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征,而且有失公平。
四、忠实的权利与义务
(一)忠实的含义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的性交,在***上互守***,保持专一。忠实的广义解释还包含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利益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配偶—方违反忠实义务(如重婚、通奸),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或司法实践认为其为得请求离婚或别居的原因,亦得对于对方及与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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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