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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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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机关不宜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摘要】机关是国家实行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将其认定为犯罪主体会严重损害机关的权威和威信,削弱机关实施管理的能力。97年《刑法》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目的是遏制单位犯罪,但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对较轻,机关俨然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借助逃避处罚的工具,笔者认为,我国对于机关犯罪应该转变思路,从遏制机关成员入手,釜底抽薪,严惩犯罪分子,树立高效、权威的机构形象。
【关键词】机关;单位犯罪;主体
自97年《刑法》颁布以来,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一直未曾间断。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指的是特定的组织(法人或非法人),为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全体成员的利益,经单位决策层授意或同意,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我国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情况下,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由于我国对单位犯罪的惩罚相对轻于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化辩护一直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捷径。我国之所以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是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政企不分,出于经济利益,我国国家机关参与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二是表达了我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的决心,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的确,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犯罪都应该受到惩罚,法律不袒护任何人(组织),但是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其弊端已日渐显现。
一、国家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原因分析
首先,国家机关不具备承受刑罚的能力。刑罚的基本依据在于通过执行刑罚使犯罪分子受到痛苦,使犯罪的组织和单位受到财产损失,也就是通过刑罚的苦来来惩罚犯罪犯罪、警示人们,任何人犯罪都会受到惩罚,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刑罚的苦大于犯罪的乐,即犯罪所得。一般认为,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机关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为人民利益服务的组织机构,国家是由机关组成的网络体系管理的。根据现行《刑法》,如果认定机关构成单位犯罪,应该对其判处罚金刑,用国家机关的财政经费支付,但是国家机关的经费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可见,对机关判处罚金相当于把钱从一个口袋挪到另一个口袋,并不能带给国家机关以刑罚的苦。由于国家机关肩负管理重任,对于国家机关的制裁,就不能妨碍其执行正常的职务活动,但是,如果制裁不严厉,又无法体现罪刑相称原则,刑罚对国家机关的适用似乎陷入一个怪圈,其实质是国家机关就根本不具备承受刑罚的能力,任何妄图惩罚、制裁国家机关的行为最后都显得徒劳无功。
其次,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损其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和尊严。国家机关是统治者实行统治的阶级工具,在我国,就是无产阶级实现统治、管理社会的机构,“无敬仰,心不服”,人民之所以愿意接受国家机关的管理,就是因为他们相信国家各机关总是代表国家意志,如果认定某一国家机关如检察院、法院构成单位犯罪,恐怕人们也极不愿意把自己的法律纠纷交给他们吧!可以说,对国家机关的单位犯罪的认定,是动一发而损全身!
的确,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当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时,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必须得到维护。但是法治的维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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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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