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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归责原则医疗事故中民事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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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归责的规则,也就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是责任的核心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讨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是很有必要的。基于合同关系提出请求时,合同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为归责原则,此乃各国立法通例,自不待言。故仅对依侵权法请求时的归责原则加以分析。侵权法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失责任须法律明文规定。我国现行法律未对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做特别规定,故采过错责任为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但应当看到,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及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极为困难,而就诊人的一般又对就诊人保密,所以,让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受害人举证实际上会导致剥夺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受害人作为个人,与医疗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见,我们认为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而现代医学的发展使医疗技术水平大大提高,但同时也更为复杂,更有风险。一些国家在医疗事故领域开始采用无过失责任。据此,有人主张我国也应仿效之。但我们认为此说不妥
首先,我国民法中,在民事责任领域,过错是其核心问题,耶林曾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所以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有“确定行为标准,督促人们的合理行为,自觉履行对他人的法律义务,有效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预防损害的发生;协调利益冲突”之功能。所以,在归责时应坚持过错责任。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用法律特别限定的,不允许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我国现行立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不适用无过失责任。
其次,由于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医疗过程本身就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同时,在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以保护全局往往是治愈病症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要求不对就诊人造成损害几乎是不可能的。
尤为重要的是,无过失责任的承担是以行为人从事的活动具有某种特殊危险性为前提的,医疗活动本身不具有这种高度危险性。在医务人员尽了合理、谨慎的注意后,还要求其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因此,不考虑不可抗力的影响,采取无过失责任未免要求过于苛刻。尽管无过失责任是与责任保险制度紧密联系的,但不考虑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就要求其承担责任,必然大大加重医疗单位法人的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损害其利益。而无过失责任乃社会责任,医疗单位法人必然将保险费的负担转嫁给社会,使医疗费暴涨,最终损害社会利益。“这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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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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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