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已注明实收资本达到申办金额条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省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该企业历次的《验资报告》(须附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如该会计师事务所已转制或被注(吊)销的,应提供当地财政局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证明文件;
(5)商户属香港公司的,提交该公司中文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属国外公司的,提交该公司在国外的公司注册证书及中文翻译本;属个人的,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外国公民提交《护照》;
(6)海关或者企业所在地地级市(广州、深圳市可放宽到区一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及最少30万元税单;
(7)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署《车辆登记文件》
(8)驾驶员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复印件)、香港或澳门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回乡证),外国公民《护照》并经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9)车辆角度为前进方向左侧45度、尺寸为88mm×60mm的彩色照片1张,驾驶员近期正面免冠红底大1寸的彩色照片1张;
(10)《粤港澳机动车往来及驾驶人驾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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