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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账款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相关账务处理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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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预付账款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相关财务处理的探讨
案例A:
我公司拟自建商场,预付工程款200万,根据对方开具的收据做分录,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问: 
1、对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不能根据合同从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 
2、如果能进在建工程,在对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不能根据决算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3、这样做会出现什么后果? 
答:
对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不能根据合同从“预付账款”转入“在建工程”? 
从会计核算角度讲,在没与对方按工程进度结算前最好不要急于将“预付账款”结转到“在建工程”科目。 
因为,“预付账款”是核算企业进行在建工程时向建筑单位预付工程价款的基本账户。 
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 
按工程进度向对方进行结算工程价款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预付账款”。 
(2)在对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能不能根据决算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建造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 
同时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固定资产,应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3)这样做会出现什么后果?   
没有合法的发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生的费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实际支出为计税基础,包括固定资产所需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管理费、缴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等,只要是固定资产在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特别提醒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即向对方结算工程价款时,一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向对方索取合法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在企业没有收到发票(付款凭证)的情况下,企业是不能确认在建工程计税基础的。没有计税基础,就没有计算折旧的依据,而不能计算折旧,也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这就是没有取得合法发票的后果。 
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个问题:注意税法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并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对此,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个人比较倾向于上述的说法,在对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预付工程款,先入“预付账款”,等发票来了,再转入“在建工程”,然后根据工程的完工程度再决定是否结转“固定资产”。
以下,是一个延伸,摘自会计论坛的讨论,觉得有点意思,做个分享,具体怎么做,大家还是要自己拿主意:
A: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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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