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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联系是什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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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联系是什么

权利应当为人民谋福利,但是有些人就是拿着国家的俸禄,还烂用职权,给人民造成损失,给国家造成损失,那么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联系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关于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时是否需要赔偿的相关知识。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联系是什么
渎职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往往具有对合性、共生性,比如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私放在押人员罪与脱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逃税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如何认定关联犯罪的共同犯罪,是这类渎职犯罪司法处理当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河适罔罪名等与不无疑闫:我们认为,,应当严格坚持只有共同故意犯罪才构成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典型的过失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不存在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前提,但是,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完全有可能是故意犯罪,比如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放纵走私等犯罪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所以,渎职犯罪有无共犯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区分渎职犯罪的类型并根据主观内容进行具体判断。其次,渎职犯罪共犯的认定和处理要注意兼顾渎职犯罪的特点和实践打击需要。
为此,《解释》第四条区分情形从三个层面明确了渎职罪的共犯处理意见,分别说明如下:
。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是渎职罪中较为典型的一类行为,包括徇私枉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放纵走私、不征、少征税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非法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件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等。此类渎职犯罪均以明知为其主观内容,且多数发生在其他犯罪行为实施过程当中,实施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同时构成其放纵或者帮助的犯罪的共犯,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肯定意见认为,此类渎职犯罪兼有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和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要件的双重性质,因行为本身的原因导致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想象章合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断。该意见还进一步提出,即便被帮人主观上不知情,根据片面共犯的理论也应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我们认为,单纯地明知帮助行为宜适用渎职罪的刑法规窄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有二:一是按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此情形确实同时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犯罪的共犯,但此情形下触犯数个罪名不是行为的复合性所致,而是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宜认定为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即只要实施了单一的渎职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此种法条竞合属于特别法(渎职犯罪刑法规定)与一般法(共同犯罪刑法规定)之间的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渎职犯罪处理。二是所帮助的其他犯罪的法定刑往往都重于渎职犯罪,如择一重罪处理,多数都需以其他犯罪的共犯处理,这将直接导致此类渎职犯罪的刑法规定被实际架空,显然背离了立法初衷。
据此,《解释》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共谋类渎职犯罪的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此情形属法条竞合犯,应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一概以渎职犯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对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实行数罪并罚,一方面,有利于与《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并罚原则协调一致;另一方面,由于渎职犯罪的处罚偏轻,如择一重罪处理渎职犯罪往往会被其他犯罪所吸收,不利于突出对于渎职犯罪的打击。《解释》持择一重罪处理的立场,主要考虑是:
(1)尽管仍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与《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条竞合情形不同,渎职行为人通过与他人的主观共谋已经介人了他人的其他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不单是因为刑法规定,更重要的原因出在行为本身,故整体上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与《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实施渎职和受贿两个相对独立行为的情形不同,此情形本质上只有一个渎职行为,以一个常见的案情为例,列车乘警与盗窃团伙共谋,在行窃时故意不再现场,以此为窃贼提供作案条件,如对此实行数罪并罚,将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评价问题。
(3)为突出对渎职犯罪的打击而对本可以判处更重刑罚的行为以处罚更轻的渎职犯罪处罚,其实际效果值得商榷。相比之下,择一重罪处理更有利于体现从严从重打击需要。据此,《解释》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伺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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