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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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一)
“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依据《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8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包装能力等;
(2)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3)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结果。

(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2)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3)官方证明:证明所推荐的企业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产品允许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自由销售。

(1)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认可材料;
(2)具备过筛清杂、烘干、检测、防疫等质量安全控制设施及质量管理制度,禁止添加杂质。

(1)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3)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批准编号;
(4)注册产品信息:注册产品名称、主要原料、用途等;
(5)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验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二)延续申请。
材料同注册登记。
(三)变更申请。
企业信息变更的,提交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的更改证明性材料。
(四)注销申请。
出口国(地区)官方出具注销申请。
八、办理流程:
(一)国外官方主管机构向海关总署递交企业注册登记名单。
(二)海关总署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派出专家实地核查。
(三)经审查合格,批准注册,并通报输出国家主管部门。
九、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证件:无。
十二、受理机构:海关总署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
十四、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五、结果送达:海关总署将注册决定以外函通知境外官方主管部门,需整改后批准的和不予注册的企业情况一并告知。
十六、咨询途径: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海关总署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
附件: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
常见问题解答
应到哪里申请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答:国外官方检疫主管部门通过输出国驻华使馆与海关总署联系,直接报送或者其他规定的途径提交。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二之二)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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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