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中级以上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上级法院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
(五)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辖区内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九)指导辖区内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单位情况
根据上述职责,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21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监督第二庭、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法警支队、技术室、赔偿委员会、政治部(内设干部科、宣教科)、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人民陪审办公室。
2015年部门预算编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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