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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商法中船舶碰撞责任浅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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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船舶的增加,海上固有风险的独特性,船舶碰撞经常发生,在各国的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规定无疑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国都有各自的国内法用以处理碰撞事宜,同时1910年碰撞公约也给船舶碰撞指定了统一的规则。但是美国并没有加入该公约,同时美国国内判例法中对于碰撞过失的确定和责任的承担有特殊的规定,使得驶往美国船舶格外小心。笔者对美国碰撞责任的特殊规定加以研究,具体分析美国规定和国际上通行规定的不同,同时对于某些规则加以评论,一明确美国的碰撞制度。
关键词:认定标准碰撞责任货物责任
第1章船舶碰撞过失的认定标准
宾夕法尼亚规则

“宾西法尼亚”汽轮和“玛丽”帆船在新泽西州桑迪湾附近相撞, 后者沉没, 船长、二副及4 名船员遇难, 货物全部损失。“玛丽”帆船船东对“宾西法尼亚”汽轮提起了对物诉讼。法院调查证实,“宾西法尼亚”汽轮在浓雾中以7 节航速航行, 此为引起碰撞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应为主要过失方。“玛丽”帆船虽然只以1 节航速航行, 但未按有关法令鸣放雾号, 却代之以敲打号钟, 因此也存在过失, 但属次要过失方。地区法院根据主次过失原则判决“宾西法尼亚”汽轮负全部责任, 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 如果一船在发生船舶碰撞时实际违反了为了防止碰撞发生而制定的航行规则时, 那么就可以推定该船是有过失的, 这种过失如果不是碰撞发生的唯一原因, 至少也是连带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 该船就负有举证责任, 不仅要证明其过失不是碰撞的原因, 而且要证明其过失不可能是碰撞原因之一。具体到本案, 由于“玛丽”帆船未按有关法令鸣放雾号, 应当推定“玛丽”帆船有过失, 除非它能够证明未能鸣放雾号不是碰撞发生的原因, 否则便应负赔偿责任。

美国的宾夕法尼亚规则,实际上就是我国所称的法律推定原则,即从已经确立的基本事实推断出假设事实的存在,直至这一推定遭到性反证据的反驳或否认。船舶碰撞中的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的内涵为,如一船违反法定航行规则(包括国际性的或地方性的规则),除非该船能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背离航行规则是必要的,或者违反规则在当时条件下不可能导致船舶碰撞损害的发生,否则,发露便推定违反航行规则的船舶凡有造成损害的过失。
宾夕法尼亚规则的缺陷
宾夕法尼亚规则陆续被各国相继废除,只有美国还保留这个规则,该规则适用时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违背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过失与损害必须有因果关系要件。过失与因果关系是确定碰撞责任的基础,个过都确立了船舶的过失要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心,也就是因为船舶的过失导致碰撞损害的发生。然而在该规则中,单凭船舶违反航行规则,就认为过失归属于该船舶,有它承担责任,加重了违反航行规则方的负担,同时也有失公平。违反航行规则只是提供了该方犯有过失碰撞的可能性,欲使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就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将违反航行规则与造成碰撞损害的过失绝对等同起来会死不尽合理的,违背了因果关系原则。其次,给违反规则的一方带来了过重的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尽管法律推定经过失本身不是证据,但这种推定影响举证责任。员工啊只要证明被告违反了航行规则,举证责任便可轻易而举的转移给被告,而被告要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规则这一事实在当时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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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unlai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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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