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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海蚌资源保护刚性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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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海蚌资源保护刚性制度的构建
位于福建东南沿海、闽江口南岸的福州长乐市有一种著名的特产———海蚌。长乐海蚌因具备肉质脆嫩、品味独特、营养丰富等特点,曾被列为宫廷贡品,还曾上过国宴餐桌,并于 2010 年获批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为了保护珍贵的海蚌资源,1992 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省政府专门设立了总面积为 20935 公顷的海蚌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
由于海蚌经济价值的升高导致渔民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乱捕滥捕,加上环境污染导致的海蚌生存环境质量下降,近年来长乐海蚌资源处于濒临枯竭的境况。另外,长乐机场即将进行扩建。为满足长乐机场二期建设对用海的需求,并兼顾长乐市建设漳港三营澳渔港和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服务渔民生产生活需求的渔港民生工程建设需要,海蚌资源保护区范围的调整势在必行。
为服务经济建设需要,平衡好资源保护与发展地方经济、改善渔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本着合理、科学、有效地保护海蚌资源,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和渔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2014 年 3 月 29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文共 18条,精心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构建起完善的海蚌资源保护刚性制度保障,以促进海蚌资源可持续发展。
一是重新界定海蚌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省政府报送的《规定(修订草案)》原先建议将保护区的面积缩减为 15243公顷,比原有的总面积减少了 5692公顷。其中,预留机场二期扩建用海面积 556 公顷、预留漳港三营澳渔港和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建设用海119 公顷,还建议将原保护区东北部5698 公顷的海域改为农渔业区。但基于尽可能为海蚌多留活动空间并为其将来拓展留有余地的考虑,常委会组***员普遍认为,除确实因经济建设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海域外,保护区其他的海域仍应当予以保留。为此,《规定》最终确认保护区面积为总面积 20697 公顷,将《规定(修订草案)》建议缩减的保护区东北部 5698 公顷海域仍列入保护区范围,以为海蚌提供尽可能广阔的活动空间。
二是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海蚌资源保护相关部门各自的职责,有利于杜绝实践中可能发生的推诿扯皮现象,增强海蚌资源保护工作实效。为此,《规定》首先于第四条第一、三款就省人民政府与海蚌资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海蚌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定期调查与评估制度”,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福州市和长乐市)“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职责。其次,于第四条第二、三款就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其中,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确定年度海蚌采捕总量、审批与发放海蚌采捕许可证、审批因科研和增殖需要而在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审批在保护区周边外延一千米内的海域设置排污口、处理海上工程违法排污以及日常监管执法等。环保部门履行审批在保护区周边外延一千米内的海域设置排污口和查处陆源污染违法排放等职责。此外,还规定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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